欢迎评论区留言!
“结婚冷静期”上热搜,你怎么看?
来源 | 每日经济新闻,光明日报,中国新闻网
澎湃新闻,新闻晨报
1月14日,上海律协召开“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”,市政协委员徐珊珊在会上表示,今年上海“两会”上拟递交提案,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,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,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,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。
徐珊珊建议,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,探索是否可能设置结婚冷静期限,保障双方的知情权。徐珊珊提及了婚前一方隐瞒艾滋病史,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例,这与婚前缺乏足够信息有关。
她建议,可在登记结婚与登记生效中间设立一个调查期限,即“冷静期”,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,给到双方调查信息、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。如双方在“冷静期”未查出特别情况,登记自动生效。
她认为,应有调查权与知情权的项目包括对方的婚史、病史、债务情况、家庭情况等。若不能调查的部分,也需要对方做出承诺,这对于日后主张自己权利或做出判断,都是必要的一步。
但徐珊珊也提出,这些调查与知情并非法定强制,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,哪些可列为可调查项目,双方可在登记结婚后、生效前,一起探讨达成共识。
“结婚冷静期”引发热议
新闻一出,一时间话题#上海拟建议设结婚冷静期#冲上了热搜。有人赞成,也有人反对。不少网友表示:应该恢复强制婚检,不适合结婚的疾患必须告诉准备结婚的双方。
而反对“结婚冷静期”的网友则认为,婚姻双方都是成年人,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就好了,不必再设门槛。也有人担心,“结婚冷静期”会不会无形中给结婚增加了门槛。
同时,有网友还针对这一提议提出了更现实的思考:结婚冷静期出发点是好的,但如果要在现实中推行,需要一些更具体的配套措施。比如,双方应交换婚前体检报告、征信、债务、犯罪记录、婚史报告。
“结婚冷静期”讨论由来已久
事实上,网友们对于“结婚冷静期”的讨论早已开始。
“这一说法也许是基于对‘离婚冷静期’的对等探索得出。”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璇表示。
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的李璇认为,此次上海的政协委员关于设置“结婚冷静期”的观点,特别强调了婚前医学检查以及保障配偶的婚前知情权,这可能是基于一些现实案例的思考。例如,近期,上海出现首例适用《民法典》新规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。
在该案中,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,并确定恋爱关系。2020年6月,李某怀孕,双方登记结婚。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。尽管李某并未被传染,但她决定终止妊娠,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婚姻。经审理,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正式实施的《民法典》,支持了原告请求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李璇表示,重大疾病是直接涉及生命权、健康权的重大事项,《民法典》之所以将其列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,正是考虑到重大疾病或许会危及他人,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健康安全,需要用最高的强制手段规制,了解配偶健康状况。
不过,对于“结婚冷静期”的观点,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,总体来说,这一观点动机是好的,但与《民法典》婚姻制度设计有较大出入,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事务的介入过度。
安翔提出,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此前曾有过婚前强制做医学检查的要求,但那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因素,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匹配。“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十多年,如果重新设立,是否说明在走回头路?”
“结婚冷静期”的现实顾虑
1995年6月开始施行的《母婴保健法》规定:“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,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”,其中,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、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。
在2003出台的《婚姻登记条例》中,不再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。现实中,各地也不再将婚前检查作为强制性规定。
在此背景下,此次“结婚冷静期”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倡议是否还具有可行性?针对网友提出“配套建立征信、债务、犯罪记录、婚史报告制度”,又能否操作?
安翔认为,从现实的角度来说,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,《民法典》刚刚落地实施,而且其中已经为配偶有重大疾病的事后救济做出规定,因个案直接修改法律,缺乏可行性。
李璇则提出,若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,不能忽视过去存在的问题。比如,乱收费、程序复杂、不尊重个人隐私甚至是形式主义“走过场”的问题。“必须充分重视这些问题,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以及制度本身的公信力。”
针对网友提出征信、债务、犯罪记录等配套措施,李璇表示,这些信息与生命健康不同,更多涉及的是社会评价与生活质量问题,并非必须以最高强制手段保护的对象。
专家还认为,婚姻的基础是爱情,而爱情的基础是信任,总体来说,婚姻是一件私事,公权力如果过多地介入私事,或将引来更多问题。
“一方面,如果每件事都必须通过法律事先进行规范,法律将难以承载,整个社会的工作量也将大为增加。另一方面,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需要限度,如果结婚也需要提供这么多手续,它将变为行政审批,违背了《民法典》的精神,也失去了婚姻原本的意义。”安翔说。
对婚姻中一方可能隐瞒不良财产或犯罪记录等情况,李璇表示,如果当事人隐瞒不良财产状况或犯罪记录,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,当事人可通过离婚的方式处理。
但将近20年前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于今天?我们也需要重新审视。当人们不再身处以往那个“车马邮件”都很慢的时代,当人的大范围流动、恋爱婚姻的快节奏,让很多未经辨别的信息悬浮于事实真相之上时,“冷静期”其实是将婚前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些事项给强调出来了。
它试图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告知人们,婚姻不同于爱情,是需要考量很多现实因素的。拥有对对方信息的知情权,并非是对爱情的破坏,而是对婚姻的保障;不仅是出于诚实的美德,也是人们需要履行的义务。毕竟婚姻可以视为是两个人,甚至两个家庭的“合伙人”关系,只有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基础上,才能有选择婚姻的自由。
当然,这一提议涉及法律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更深入的介入,是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上还有充分的讨论空间。但这也是在提醒人们,与其在围城内受困,不如在踏入围城前就想清楚。
与此同时,结婚冷静期也有负作用。结婚第一年被称为纸婚是有道理的,婚姻最开始的磨合需要两个人一起努力,如果有浓烈的情感为支撑,就更容易一些。如果一点矛盾就反悔,恐怕已经下降的结婚率会更有向下的趋势。另一个负作用是,将来离婚调解时,双方都经过了结婚冷静期的考验,有没有可能成为继续抬高离婚门槛的理由呢?
欢迎评论区留言!
责任编辑 | 华铭章
审核人员 | 张文硕
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
获取更多信息
北大法宝
北大法律信息网
法宝学堂
法宝智能